适用于香港地区仲裁的准据法有何选择?
在大多数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同意临时仲裁,但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并不推荐临时仲裁,即使临时仲裁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首先,在临时仲裁中无法获得紧急救济。其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任命仲裁员的手续繁琐,可能需要大量时间。第三,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无法申请中国内地的临时措施。
在机构仲裁中,机构负责仲裁管理,最重要的是,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机构还负责任命仲裁员。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香港有多家机构可以处理此类案件,包括:
机构仲裁中,仲裁协议中规定适用于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则。机构规则规定有关基本原则,包括:仲裁开始时间、仲裁员的任命和质询、仲裁小组人员组成、案件处理(例如状书、证据、合并和费用担保)、裁决和决定以及需支付的费用。
大多数机构规则规定,若一方在仲裁庭成立之前需要紧急禁令,则可提供紧急救济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中都有提供紧急救济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发布了专家裁定规则。https://www.wipo.int/amc/en/expert-determination/rules/专家裁定可用于裁定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小范围的技术点,而无需进行全面仲裁。例如,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产品的某个部分是否具有某种功能达成一致,但如果这样设计,确实侵犯了某项专利,或者如果不这样设计,则不侵犯专利,那么他们可以接受与该问题相关的专家裁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了其他三个适合专家裁决的案例。https://www.wipo.int/amc/en/expert-determination/why-is-exp.html
补充规则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中规定任何其他适用的规则或程序,例如仲裁员任命资格、文件出示规则以及证据采信方式。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是一套普遍认可的规则。https://www.ibanet.org/resources该规则规定了文件出示、证人传唤、专家报告撰写和专家证据调用等事项的程序。其中还包括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即使未就将其纳入仲裁协议达成一致,当事人通常也会接受,或仲裁庭指示将国际律师协会证据规则用作指导。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特殊指示
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需要特殊指示。例如,在涉及专利的案件中,建议仲裁庭就侵权和有效性辩护作出指示,包括编制和提交专利权项对比表。
当事人可能希望商定一种保密制度,该保密制度超出国内法规和机构规则中规定的一般保密要求。此举通过缔结一项特别保密协议来规定,或者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庭强制执行保密协议。需要缔结此类协议的案例为,被告披露商业工艺流程,以表明自身并未使用原告的工艺流程。被告无意与原告共享此信息,只是要求进行有限披露或“仅外聘顾问可见”(Outside Counsel’s Eyes Only)的披露。
更多详细信息,请联系Doug Clark:dclark@r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