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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异议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证据

Published on 26 Sep 2024 | 1 minute read

在商标注册处近期做出的一项决定*中,我们作为一家专注于创新微电流技术的领先美容仪公司 Carol Cole Company(简称“客户”)的代理人,成功说服商标注册处宣告 N & D Skincare Company Limited 名下的注册商标 NEUFACE PRO 无效。无效宣告的依据是该商标与客户的 NUFACE 及其变体商标相似,构成假冒。

商标注册处的听证官仔细审查了证据,并作出了以下结论:

  • NEUFACE PRO 商标与客户的 NUFACE 及其变体商标混淆性相似。
  • 双方均从事美容行业,且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重叠。
  • 使用 NEUFACE PRO 商标可能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并给客户的商誉与声誉造成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听证官同时基于相对理由(商标与商品相似)和假冒理由作出了有利于客户的结论。这种情形相当少见,一般而言听证官仅就一条理由展开阐述,对其他理由则不置一词。

客户之所以取得商标异议的成功,关键在于其本地经销商提供了全面证据来证明客户长期以来在香港建立了良好商誉与声誉,这包括产品包装、销售发票、目录、广告和网站内容相关记录。所有这些证据都旨在证明客户在香港境内拥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本案*凸显了品牌方积极收集并维护商标使用与声誉相关有力证据的重要性。拥有详尽的营销与销售历史记录,对于在相关司法辖区内成功进行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至关重要。

正如我们在之前的一篇文章(罗思国际 - 香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所指出的,品牌方应实施行之有效的程序来系统化收集并保存有关商标使用的详尽记录,包括产品包装、销售、广告和本地客户等各方面详细信息。客户在本案中取得的成功,证明了在这些方面付出的努力能够收获极大回报。

*案件编号:[2024] HKTMR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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