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中国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截至 2024 年 7 月)规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从训练模型所用的数据集中筛除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与此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 2024 年 2 月判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 Tab 侵犯了“奥特曼”作品的版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注意义务,应当管理版权侵权风险,并建立发现版权材料时的举报机制。
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一些中国法院裁定有足够多人类创作成分的材料将可以获得版权。这可能是一个有利于品牌方和广告公司的动向。
2023 年 11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图”案中裁定,由于人类作者选择了提示词和参数,并将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可以获得版权。这表示,法院认为这些图像中存在个人表达和独创性成分。
2023 年 4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首例虚拟数字人案件中裁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者可以享有版权。该虚拟数字人通过捕捉真人的动作数据生成,法院认为软件开发者在此过程中做出了独特的美学选择,而虚拟数字人本身并不享有权利。
对于在中国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公司,我们有如下建议:
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上添加明确的水印或版权声明,表明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美国与发生在中国的情况相反,美国的监管部门尚未明确是否允许将版权材料用作训练数据。美国公司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子是,OpenAI 与许多新闻机构签订了许可协议。不过 ,《纽约时报》拒绝与 OpenAI 达成协议,而是对其提起了侵权诉讼。
至于内容能否获得版权,美国版权局最近裁定,由人工智能软件和人工提示生成的图像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
欧盟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必须披露使用了哪些训练材料,确保没有擅自使用版权作品。至于何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获得版权,目前欧盟仍然未有定论。欧盟法院建议只将人类创作者认定为作者,但并未明确否认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可以具有独创性。
鉴于目前欧盟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对品牌影响重大的营销材料时应特别谨慎。尤其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徽标、口号和关键品牌形象时,应特别小心。
海合会地区
阿联酋:《版权法》(2021 年第 38 号联邦法令)已经修订,将智能应用程序和计算机程序等一系列作品纳入了版权保护范围。不过,该法并未明确提及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目前尚不清楚阿联酋知识产权法律将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给版权归属、保护和维权带来的挑战。
沙特阿拉伯:《版权法》(第 M/41 号皇家法令)及其修正案并未明确涵盖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沙特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一项知识产权法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了一些人工智能方面的规定。该草案规定没有人类参与创造的智力财产属于公众,意味着不受版权保护。
东南亚
泰国:根据泰国版权法,人工智能的源代码可以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但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不能受到保护。人工智能不被视为能够拥有作者身份的法律实体。
越南:如果人工智能系统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并且超出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允许的例外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例外情况主要涉及个人使用或非商业使用。
印度尼西亚:《版权法》没有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因此,印度尼西亚方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尚不明朗。根据印度尼西亚《版权法》,机器学习中的数据抓取行为可能构成未经授权的复制。然而,版权人在实务中可能难以满足必要的举证责任,因为印度尼西亚的法官常常需要版权人提供具体的原始证据来证明复制行为的实际发生,否则不愿意做出侵权裁决。在涉及机器学习的案件中,法官需要依赖一定程度的推断才能得出发生了复制行为的结论。但印度尼西亚的法官可能并不愿意基于推断做出法律结论。
在缺乏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版权人应该怎么做?
如果所在市场存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判例,请切记遵守这些规定。如果所在市场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则罗思国际建议全盘透彻地了解传统版权法是如何适用的,尤其在制作营销材料时。
无论在哪个市场,均可实施的最佳实践原则包括:
公开透明:清楚地表明创作作品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情况,以便所有人清楚地了解人工智能对最终内容的影响程度。
文档记录:确保所有人工智能训练和内容创作过程均有清楚的文档记录,以便应对可能的第三方质疑。
使用条款:审查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尤其注意其中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使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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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lly White、Sunny Su、Yen Vu、Ly Nguyen、Theresa Mak、Gabrielle Chan、Kin Wah Chow、Uyen Doan、Matti Lindberg、Nadeen Helou、Ning (Nontaya) Chulaj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