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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电商平台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中介者责任

Published on 10 Jan 2025 | 2 minute read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区域之一,东南亚(“SEA”)国家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承担的间接责任安排并不一致。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东南亚各国的国内法律差异,此外,东南亚地区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传统(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并存)也促成了这种差异。这种对于间接责任规定的差异,对于区域化甚至全球化运营的电商平台来说,是不匹配的。

 

东南亚电子商务和假冒商品销售情况一览

在互联网普及的推动下,东南亚的电子商务经历了快速增长。2023 年,该地区排名前八的平台(包括 Shopee、TikTok Shop、Lazada、Bukalapak、Blibli、Tiki、亚马逊)的商品交易总额(GMV)达到了 1146 亿美元[1],其中Shopee以 551 亿美元的市场份额位居首位。[2]

伴随着电商高速发展的,是假冒商品的兴起。随着物流服务的发展,尤其是空运和代发货模式的发展,销售假冒商品变得极其容易。[3]东南亚已经成为假冒商品生产和贸易的主要中心,东南亚高度发展的供应链网络也促进了假冒商品进入全球市场:该地区的假冒商品行业价值数千亿美元,预计还会继续增长。[4]

对ISP责任规定不一致极大地促进了假冒商品在线上的扩散。一些 区域化运营的ISP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纳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政策,造成了碎片化的局面,这让消费者感到困惑,无法区分合法卖家和造假者。例如,某个平台在一个国家/地区以销售正品而闻名,但在同一区域的另一个国家/地区可能是另外的名声。

 

ISP责任:全球立法和判决背景

ISP就侵权承担责任的原则首先出现在版权领域,尤其是在 1998年美国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之后。然而,它最初并没有触及商标侵权。彼时,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增长速度相较版权商品交易要慢。从技术上讲,任何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都可能涉及支持实施犯罪的一方,且这些支持方通常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实施了售假行为。大多数国家/地区用刑法对协助或共谋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但由于“知情”的举证责任很高,因此很少有针对帮助侵权的刑事案件可以成立。经过了许多年,案例和法规才确定了电商平台的交易参与方对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目前,判断ISP是否承担责任的评判标准是对ISP,知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评估。2010年,美国一家法院裁定eBay对其平台上销售假冒Tiffany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因是其对侵权行为的认知程度不足以使其构成责任[5]。法院承认eBay的通知->删除机制对防止假冒起到了作用,认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可能承担的责任使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法国法院则在两起案件中判定eBay承担帮助侵权责任[6]。判决指出,eBay作为中间商,从平台获得经济利益,对实施有效的反假冒措施负有责任,例如要求卖家验证其物品的真伪。在法国法院看来,通知-删除机制的有效性,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评估。

欧盟对 ISP 责任采取的是混合方法,同时具有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特色。《电子商务指令》 (2000/31/EC)作为核心法律,规定了 ISP 责任规则。欧洲法院(ECJ)通过关键判决进一步定义了这些原则。《数字服务法案》(DSA)旨在协调整个欧盟范围内对ISP的责任规定。虽然《数字服务法案》 对中介者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欧盟自由贸易协定 (FTA)目前强调对侵犯版权的民事禁令,而不是商标侵权。这凸显了数字领域中商标维权的法律框架尚存在某些缺失。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法发展出了“知情测试”规则。这一规则下,ISP即使并不实际知晓侵权行为存在,但因ISP实际具备监控其系统的能力并从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获得商业利益,可能被被推定知晓侵权行为,从而承担次要或替代责任。

立法和实务中的另外的一个主要焦点是如何定义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电子商务平台通常对其平台进行严格监管,管控商家行为,使用算法来影响消费者互动[7]。这种监管可能使其被认定为知晓侵权活动并具备一定控制能力。相比之下,其他平台的运营控制较少,主要充当连接买家和卖家的中介,而无需处理商品、处理付款或验证商品的合法性。

和电商平台一起参与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还有付费广告投放商,因为许多广告有时会与假冒商品广告一起投放;支付中介,物流供应商和保险公司。所有这些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假冒商品供应链。

要确定平台的侵权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对责任类型、知情、避风港等要素给出定义,并且要具体指明责任适用于哪种类型的ISP。然而,国家法律通常难以包罗各种情形,也难以与时俱进。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就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的判例来帮助确定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场景下ISP责任定义缺乏全球统一标准,这给东南亚等发展中市场在制定政策以解决假冒销售方面带来了挑战。

目前,极少东南亚国家制定了类似发达国家的法规。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由于投资、资本市场监管和其他原因,按照高于当地法律的标准运营,其他 平台则只运行最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新兴平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往往落后于平台的发展。

以上众多因素的结果是,在寻求更紧密一体化的东盟经济共同体框架下,东南亚地区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各不相同,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也各不相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该区域的假冒商品的流动量很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街头市场销售转移到线上销售部。大多数工艺复杂一些的假冒商品来自中国,但许多技术含量较低的假冒产品则在东南亚国家之间流动。

 

东南亚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ISP责任

东南亚各个国家对ISP责任的规定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框架。

  • 普通法系国家

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等普通法系国家,ISP可能因在线销售假冒商品而承担责任,这类责任通常取决于ISP对侵权行为的知晓程度。许多国家立法采纳了“避风港”原则,保护ISP免于因他们不知道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反过来,ISP可以采用通知-删除机制作为免责措施。

这种方法要求ISP不断更新其政策,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侵权形式。然而,在实践中,ISP的行动往往是被动的,严重依赖通知-删除 机制,而不是主动处理假冒商品。ISP通常仅投入有限的资源在设置通知接收系统,让权利人为每个侵权商品提交单独的投诉。这种方法不允许权利人有效地管理大量假冒商品,不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欢迎,因为对于权利人来说,每月要处理数千个可疑链接,也是一项巨大的资源投入。

 

因此,虽然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 通知-删除 流程请求删除侵权商品,但他们在证明ISP知晓大规模商标侵权却面临困难,因为每个侵权商品都需单独处理。这使得确定ISP的责任变得复杂,也限制了权利人可能主张的损害赔偿。此外,即使ISP的系统无效,ISP未能实施适当的措施来遏制假冒或忽视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作,他们仍可以逃避责任。这些漏洞导致了在线假冒产品的广泛存在。

  • 大陆法系国家

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和泰国等大陆法系国家,ISP的责任分布在各种法规中。这些法规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形成了一套复杂、欠清晰的执法框架。确定负责处理侵权案件的主管部门较为困难,此外,ISP可以对法规进行自己的诠释,导致权利人需要创设多种方法才能打击假冒商品。

法律和法规通常只提供一般性的规定,这让ISP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政策往往差异很大,无法应对现实世界的挑战。例如,一个平台可能会对重复侵权者实施临时封号,而另一个平台可能只执行一两个惩罚计分。这种不一致使得权利人很难评估这些措施在打击平台上的假冒活动方面的有效性。

近年来,东南亚国家也开始融合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理念,对ISP责任进行确认。避风港条款和通知-删除机制在许多国家都有实施,但其有效性在实践中差异很大。

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尚未推动ISP责任的统一化,但已开始探索这些问题,这些探索受东盟《 2016-25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所指引。新的2025 年行动计划正在制定中,我们期待看到解决在线假冒商品的新方法和区域统一化的进展。

 

东南亚各国现行法规对ISP责任的规定

结论

在东南亚不断增长的电子商务领域,中介者对假冒商品的责任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面临着法规分散、执法不一致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漏洞的问题。这些因素使假冒商品的流通持续存在,导致消费者感到困惑,并给权利人带来挑战。为了制定有效的在线维权策略,品牌所有者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了解每个国家/地区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平台如何响应当地法规以及正在实施的举措。考虑其他中介者在解决这一问题中的作用也很重要。

 

本文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专业或法律建议。如果您想进一步讨论,请与我们联系。

 

注释:

[1]越南和泰国被评为东南亚增长最快的电子商务市场 |Nhan Dan 在线

[2]越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局 (idea.gov.vn)

[3]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lobal-guide/anti-counterfeiting-and-online-brand-enforcement/2018/article/liability-of-intermediaries-the-effective-anti-counterfeiting-tool

[4]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report/special-reports/q2-2023/article/the-changing-nature-of-fighting-fakes-in-southeast-asia

[5]Tiffany(NJ)Inc. 诉 eBay Inc. 600 F.3d 93(2010 年,第二巡回法院)

[6]参考来源:https://www.iam-media.com/article/appeal-court-upholds-ebays-liability-reduces-damages

[7]像亚马逊这样的平台利用算法根据用户数据推荐产品,从而可以更好地控制推广和销售的产品。参考来源:https://stratoflow.com/amazon-recommendation-system/

 

作者:

Nick Redfearn, Anggraeni (Renni) Tobarasi, Anushka A(印度尼西亚) 

Khanh Nguyen, Hanh Pham, My Anh Truong(越南)

Edmund J. Baranda, Juan Samuel Loyola(菲律宾)

Peeraya (Kaew) Thammasujarit(泰国) 

Monyrak Phang(柬埔寨)

 

中文校对:李清,运营经理,罗思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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