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瑞典正式施行了新的专利法。该法案将瑞典专利局及专利法庭长期以来遵循的欧洲专利局(EPO)的实质性实践进行了法典化。熟悉欧洲专利公约(EPC)的申请人将注意到新法案在结构和术语上部分借鉴了欧洲专利公约,从而能够迅速适应新法的要求。与瑞典以往的做法相比,新法案的一个显著进步是,它允许在单一专利申请框架内对多项发明进行检索与审查,这一改进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效率。
新法案进一步实现了瑞典立法与统一专利法院(UPC)协议的协调,为专利持有者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根据新规定,若要构成间接侵权,提供关键发明手段的个人必须明确知晓或理应预见到这些手段适用于且旨在实现该发明的实施(之前的法律要求是:知晓或从相关情境中显而易见)。
为适应2004/48/EC号指令关于知识产权维权的规定,相关措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如今,针对与侵权有关的产品,可采取诸如召回、永久撤出商业流通渠道或销毁等纠正性措施(此前仅限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的产品)。
随着新专利法规的实施,与新法案同步生效,出现了一项虽小却受人欢迎的变化: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或异议方的代表提交授权委托书。不过,若专利局被通知代表变更而未同时告知前任代表授权终止,提交授权委托书仍然是必要的。
在瑞典获得专利保护,可以通过提交瑞典本国的专利申请,和/或通过确认或请求欧洲专利的统一效力来实现。如需进一步的专业建议,敬请随时联系罗思瑞典团队。
作者:Torbjörn Presland,资深律师、欧洲专利代理人,罗思国际
中文校对:李宓,专利业务负责人,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