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新加坡比特大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itmain Technologies Pte. Ltd.)诉被告印度尼西亚公司Pt Vast Palaso Cyberindo(以下简称“PT”公司)的商标撤销申请。
原告是总部位于中国的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全球知名区块链矿机制造商,自2013年起在全球使用“ANTMINER”商标生产比特币矿机,长期在业内保持技术和市场优势地位,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被告作为印尼本地IT公司,在2017-2021年间抢注了5个包含“ANTMINER”元素的商标并销售标带有该商标的矿机产品。
2024年8月,原告向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商事法庭正式起诉被告,要求撤销被告商标并确认自身商标权利。
原告撤销申请核心内容如下:
1. 原告要求
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告原告为“ANTMINER”商标的唯一所有人并享有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宣告被告5件注册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宣告撤销被告5件注册商标,并由被告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判令被告遵守本裁决的内容,注销5件抢注商标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同意原告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提交的第 9类、35类、38 类和 42 类“ANTMINER”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DID2024052873),同意其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注册;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2. 法律依据
根据印尼商标法(No.20/2016)第76条第(2)款,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向官方提交商标申请后,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撤销申请。原告自2024年6月18日提交了“ANTMINER”商标在第9类, 35类, 38类, 42类在印度尼西亚的商标申请,因此有权对被告5件抢注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在印度尼西亚对注册商标提撤销的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但若注册商标系恶意注册,则撤销申请无时间限制。原告援引印尼商标法第21条第3款,指控被告抢注商标存在恶意。根据印尼商标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次撤销申请不受5年诉讼时效限制。 [1]
3. 撤销理由
主要理由一:原告系商标"ANTMINER"的合法使用者及真实所有人,且已对商标"ANTMINER"进行了长期使用。原告提交了2013年至今的全球使用证据。包括:①媒体报道;②最早发布在2013年的ANTMINER S1手册;③被告公司成立在2016年,较原告晚;④原告及关联公司商标"ANTMINER"多国注册记录,最早申请日可上溯至2014年,比被告商标申请日早很久;⑤自2015年起,原告就开始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商标"ANTMINER"在其产品上,早于被告最早商标申请日2017年10月3日;⑥其他相关证据。
主要理由二:被告恶意情形。具体如下:①被告公司系印度尼西亚主体,成立时间2016年2月5日,晚于原告商标最早使用日2013年及全球最早商标申请日2014年;②商标抄袭和模仿:被告5个注册商标明显抄袭、模仿原告商标"ANTMINER"核心元素,抢注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难谓巧合,详如表1所示;被告自认侵权。被告于2017年在其网站Antminer – Antminer Indonesia Blog主动声明"ANTMINER”属于比特大陆公司;④混淆市场:被告通过社交媒体Instagram销售原告正品矿机,伪装成原告的官方渠道。
表1 涉案商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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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商标 |
被告抢注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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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申请人:BITMAIN TECHNOLOGIES PTE. LTD. 申请日:2024年6月18日 申请号:DID2024052873 类别:第9, 35, 38, 42类 |
所有人:PT VAST PALASO CYBERINDO 申请号:D002018004514 注册号:IDM000756538 申请日:2018年1月29日 注册日:2020年5月21日 类别:第9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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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PT VAST PALASO CYBERINDO 申请号:D002017049346 注册号:IDM000646829 申请日:2017年10月3日 注册日:2019年7月1日 类别:第9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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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PT VAST PALASO CYBERINDO 申请号:D002018004516 注册号:IDM000756530 申请日:2018年1月29日 注册日:2020年5月21日 类别:第9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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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PT VAST PALASO CYBERINDO 申请号:J002017060770 注册号:IDM000905432 申请日:2017年11月20日 注册日:2021年11月2日 类别:第38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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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PT VAST PALASO CYBERINDO 申请号:J002017060764 注册号:IDM000928585 申请日:2017年11月20日 注册日:2021年12月2日 类别:第42类 |
2024年9月,被告提交抗辩称:①被告名下5件注册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②原告在印度尼西亚并无在先商标权利,无提起撤销申请的资格;③被告最早注册商标于2019年7月1日核准注册,距离原告提撤销申请已超5年,原告提撤销申请已超时效;④印度尼西亚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原告2024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晚于被告5件抢注商标申请日,不应核准注册;⑤其他相关理由等。
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ANTMINER”自2013年便开始使用,并自2014年开始在多个国家/地区相继注册,无论从商标最早使用时间还是商标最早申请时间来看,都早于被告。被告每件商标都包含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元素,与原告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在印度尼西亚将抢注商标用于比特币挖矿机上,可能会误导和混淆消费者,使人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官方经销商或与原告有关联,从而造成不公平商业竞争,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被告5件商标系恶意注册。
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商事法庭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认定被告5件商标系恶意注册,违反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21条第3款;②撤销被告5件注册商标;③认定原告系商标“ANTMINER”独立所有人,原告有权继续在第9类、35类、38类、42类申请注册其商标,并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商标在其产品上;④判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一)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撤销申请人法定资格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需先提交自身商标申请,方可具备对抢注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主体资格。该案中,原告在提起撤销申请前,已先行在印度尼西亚提交了商标申请,满足了法定要求,有效规避了对其申请人资格提出的潜在质疑。
建议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若无可主张的在先商标申请或注册,在对抢注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前,务必先提交自身的商标申请,以满足法定申请人资格要件。
(二)基于恶意可突破5年的撤销申请时限
该案中,原告作为商标的真实权利人,通过成功证明被告的恶意抢注行为,赢得了商标撤销申请。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撤销申请通常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针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此5年期限限制不适用。被告抢注了5件相关商标,其中1件在原告提起撤销申请时注册已满5年。原告因此聚焦于证明被告的恶意并确立自身真实权利人地位,最终胜诉。
建议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发现自身商标被第三方抢注且注册已满5年,仍可考虑通过多角度分析并证明抢注人的恶意行为,进而提起撤销申请。恶意证据还必须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恶意证据,而不仅仅是当前的恶意证据。
在印度尼西亚,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可基于以下两项独立事由提起撤销申请:第一:抢注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第二:抢注行为存在恶意。
该案中,原告以恶意抢注为核心依据成功撤销涉案商标。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虽提交了全球在先使用及多国注册证据,但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此策略选择可能基于两点考量:第一,被告5件商标中部分已注册逾5年,超出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时限;第二,在印度尼西亚证明商标驰名的门槛较高,需充分证据证实在抢注日前于印度尼西亚境内或国外驰名,而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足支撑该主张。
实践中,印度尼西亚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要件为:一是基础注册要求,在至少10个国家/地区获得相同商标注册;二是强化证据补充:若在其他法域已获驰名认定,可显著增强印尼法院对驰名地位的采信度。
建议中国企业若无印度尼西亚在先商标权利,应综合评估两项撤销事由的可行性,建议采用双轨并行策略,同时主张恶意抢注与商标驰名(如满足条件)。因为二者为独立法律依据,并行主张可最大化撤销成功率。
该案原告通过构建完整的全球证据链(涵盖产品宣传册、社交媒体资料、媒体报道及全球商标注册清单等),充分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原告商标在全球范围的在先注册与持续使用;二是被告存在主观仿冒恶意。
建议中国企业构建自身的证据管理体系并建立常态化证据留存机制,以支撑潜在商标争议,例如留存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宣传物料)、权利证据(注册证书)、知名度证据(市场报告、获奖记录)等;所有证据须清晰体现商标标识、形成时间、指定商品/服务。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于2024年通过144/PUU-XXI/2023 号判决,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的期限从原来的自注册日起3年延长至5年。针对抢注商标,除了对其提撤销申请,还可以基于不使用撤销来应对。
当权利人以恶意理由提撤销申请理由不充分,且确信抢注商标注册已满5年并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未对注册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时,可考虑基于不使用撤销程序来应对抢注商标。不过,在印度尼西亚,不使用撤销申请存在风险,因为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中一个主要风险是被告可能伪造使用证据进行反驳,这一风险在相对容易生产的产品上尤为突出,例如电子产品和服装商品,此类产品伪造使用证据的可能性更高。其次,关于使用调查,不同案件对调查的价值评估存在差异,部分法官倾向于要求在多个城市进行广泛的实地调查,而另一些法官则会因其缺乏确定性而质疑调查结果。若委托的专业调查未获采纳,可能导致数万资金的浪费。
印度尼西亚商标恶意抢注情形非常严重,抢注人可能是印度尼西亚当地的恶意囤积商标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是企业的当地代理商及相关个人。由于印尼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中国企业应在产品/服务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前至少完成核心类别的商标布局,预防抢注商标。同时,企业建立商标监测机制,识别抢注风险,若发现第三方抢先一步申请注册了企业的商标,也要结合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使用和注册情况,请当地律师评估对抗抢注商标的成功几率,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为自己商标权利保驾护航。
综上,该案原告的胜诉印证了在印度尼西亚对抗抢注的三重必要性:权利布局前瞻性、证据管理系统性、法律程序的精准性。该判决为出海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尤其对区块链、高科技等抢注高发的情形具有里程碑意义。
[1] 印尼商标法第21条第3款:
“恶意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被合理怀疑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模仿、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从而引发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像、标识或配色方案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已为公众所知多年,但申请人对其的模仿方式使其在主要部分或整体上与该已知商标相似。此例表明了申请人的恶意,因为至少可以推断出申请人存在模仿该已知商标的意图。
第76条
(1)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基于第20条和/或第21条规定的理由,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的诉讼。
(2)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向部长提交申请,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3)撤销申请应向商事法院针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
第77条
(1)撤销商标注册的诉讼,只能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
(2)如果存在恶意,或相关商标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则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提起撤销申请。
杨熠 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合伙人
门小桐 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人
Yurio Astary 罗思印度尼西亚 (PT Rouse Consulting International (Indonesia))印尼商标和品牌负责人
Fianka Permana 罗思印度尼西亚 (PT Rouse Consulting International (Indonesia))商标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