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条成为沙特版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平台主体确立了有条件保护规则,而相关核心细则待后续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沙特阿拉伯 2026 年新《版权法》对数字内容的监管规则作出重大调整,该法首次以第 49 条专门规制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权责。尽管法条中未明文使用 “避风港” 这一表述,但其实质上为平台引入了一项有条件的免责条款。
在旧版《版权保护法》(伊斯兰历 1424 年第 M/41 号皇家法令)下,沙特此前并未制定规范中介方责任的明确规则,平台也未被归为独立的主体类别。在多数情况下,平台可能因其服务所托管或链接的侵权内容而承担责任。当时,这类侵权责任风险需要根据个案逐一判定,判定的依据通常包括平台是否知晓侵权行为、是否具备管控能力,以及平台的参与程度等因素。这给平台运营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于以用户原创内容为核心的平台而言。
第 49 条对此前的规则做出了实质性调整,明确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满足特定条件即可免除侵权责任的相关框架。简单来讲,平台要免责需满足这些要求:首先在侵权行为中只能扮演被动角色,不能自主创作、修改相关内容,也不能主动参与侵权;其次,平台本身不得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侵权,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访问;此外,平台还需要建立专门的机制,方便版权权利人进行侵权举报。
这些规定,对于熟悉其他司法管辖区避风港制度的从业者来说并不陌生。这种附条件的保护机制,结合基于知情的门槛以及收到通知后必须采取行动的要求,与美国、欧盟的避风港框架核心原则高度相似。从实际角度来看,沙特阿拉伯如今也正式纳入了这一制度体系。
尽管如此,这一制度框架仍处于完善阶段。与发展更为成熟的制度体系不同,沙特新版权法并未细化通知下架制度的实操细则,也未明确规定平台是否负有内容监控的一般性义务。同时,法令未对存储、缓存等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加以区分,也未设立反通知及内容恢复相关机制。目前来看,该制度最恰当的描述是:框架已成型、但仍在持续完善的避风港式保护体系.
对平台来说,这一进展是个好消息。它首次为平台指明了更清晰的法律风险应对路径,不过这份保护并不会自动生效,而是由平台的实际运营行为决定。平台必须保持运营的被动性、及时响应侵权投诉、搭建有效的侵权举报渠道,这三点至关重要。换言之,想要享受第 49 条带来的法律保护,合规运营就是核心要求。
对版权权利人而言,这一变化更多是程序层面的调整,而非实质权利的改变。权利人原有的权利依然完整,只是现在维权更看重侵权通知的发送及平台的回应环节。证明平台明知侵权行为存在,或是证明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相应行动,会变得越来越关键。
未来,从新版权法的整体规则能看出,沙特对数字内容的管理会越来越细致。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区分平台的被动托管,和内容筛选、AI 开发利用这类主动运营行为。当平台超越被动托管功能,主动参与到内容相关的运营中,那可能不再符合第 49 条规定的免责条件。
总的来说,沙特新版权法虽未设立传统意义上成熟完善的避风港制度,但显然已朝着该方向稳步推进。新法以体系化的规则取代了此前的不确定状态,还正式认可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生态系统中的作用。然而,真正的考验在于该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后续即将出台的执行条例尤为关键,它不仅会进一步明确各类细则,也将决定第 49 条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实施方式
作者:Hamad Abdallah,中东争议解决业务负责人,罗思国际,邮箱:Hamadabdallah@rouse.com
中文校对:丛林,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lcong@lusheng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