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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处启用电子化证据提交与审理程序

Published on 06 Apr 2026 | 1 minute read

2026 年 3 月 16 日起,香港知识产权署( IPD)将允许当事人以电子方式通过知识产权署电子提交系统提交各类文件。无论该等程序于何时启动,此项新规均适用于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的所有相关程序。

 

 可电子提交的文件类型

  • 法定声明、宣誓书及证物
  • 授权文件副本
  • 核心论点及书面陈述
  • 听证文件
  • 已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法院命令、宣告、指示或证明书

 

法定声明与宣誓书

声明人或宣誓人仍须签署纸质原件。经完整签署的声明或宣誓书(含证物及公证签名)的扫描件可在线提交。相关当事人必须在程序结束前妥善留存上述纸质原件。

 

当事人之间的文件送达

经签署的声明、宣誓书及证物,必须送达至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如送达未获确认,截止日期将按"视为送达"日期(通常为邮寄后两个工作日)起算。相关法律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可协商同意以电子方式接受送达。

 

评析

接受电子文件提交,尤其是在争议程序中接受电子方式提交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系统的一项重要进步。对于从业者而言,证据材料可电子化提交,不仅有助于缓解截止日期前的快递寄送压力,也降低了因物流延误导致错过期限的风险;同时,证据可即时上传也大幅提升了办理效率,在处理涉及大量文件的复杂商标异议、撤销等争议案件中,作用尤为显著。

此次调整让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操作流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早已推行的现代化办公模式接轨,为法律从业者打造了更顺畅、更易上手的工作流程。此外,电子化提交提高了文件的可追溯性,并减少了实体文件遗失的风险。尽管为确保文件真实性,相关原始文件仍需妥善保存,但此次向数字化流程的转变,使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处理对所有相关方而言更加高效、安全、可预见。

 

作者:Theresa Mak、Carrie Yu

 

中文校对:房晶晶,合伙人,罗思国际,邮箱:ffang2@ro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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