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每一代新通信标准的诞生,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均急剧升温。
从 3G 到 4G LTE,再到如今的 5G,每一代移动通信标准都带来更复杂的蜂窝通信能力,专利的复杂性也随之呈爆发式增长,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因此愈演愈烈。随着移动设备在日常生活中全面普及,SEP 权利人面临双重挑战:既要保护巨额研发投入,又要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的许可义务。当谈判陷入僵局,诉讼便成为必要的战略工具。在全球智能手机普及的时代,SEP 权利人越来越多地在关键被告市场运用诉讼手段确立谈判地位,以获取公平的许可回报。本文将揭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运作逻辑,以及塑造当代通信专利纠纷的升级策略。
在外行看来,标准必要专利(SEP)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晦涩难懂、距离遥远。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例子进行理解:你的智能手机要接入全球任一蜂窝网络,就必须遵循标准化组织制定的 4G、5G 等特定技术标准。如果某家企业持有实现这些标准所必不可少的技术专利,那么所有手机厂商都必须获得其许可,别无选择。FRAND 原则的存在,正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标准的可及性。这使得专利法赋予的保护与 FRAND 许可义务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人们普遍认可:持有一项或一组标准必要专利的主体,有义务以符合 FRAND 的方式行事。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判断 SEP 权利人是否符合 FRAND 要求? 以及哪个机构最适合对此进行监管—— 是专利法院还是竞争法庭?就 SEP 权利人而言,他们是否会因竞争法问题(实施方通常会诉诸这一途径)而无法有效行使专利权?毕竟,SEP 权利人理应能够收回研发这些前沿技术所投入的巨额成本。
本文旨在揭开迷雾,清晰阐释标准必要专利与 FRAND 原则在移动通信领域的实际运行现状。
必要性的含义与 FRAND 原则的起源
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联合多家区域性标准制定组织,共同主持负责研发 3G、4G LTE 及 5G 移动通信技术规范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根据 ETSI 指南,一项蜂窝通信专利构成必要专利的条件是:基于标准化时的常规技术实践,在技术上无法在不侵犯该专利的前提下实施相关标准。
若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贡献此类技术,ETSI 知识产权政策要求其事先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许可该等标准必要专利。
若一项专利被认定对 4G 或 5G 标准具有必要性,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这自然意味着,任何符合标准的手机都必然会实施该专利 —— 因为该专利对标准的某一功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不过,这很可能是一项过于宽泛的声明,原因在于:标准中列明的技术并非全部都是基础网络连接所严格必需的,部分仅提供增强功能或可选特性。
FRAND 承诺
FRAND 承诺是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产生的一项义务。对于已构成或可能构成 ETSI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承诺愿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款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该义务源于专利权人对 ETSI 标准化工作的参与。
FRAND 实践应用
在不同司法辖区,法院会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提出的诉求类型,对 FRAND 原则作出不同考量,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当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申请禁令时,法院会审查权利人是否属于善意许可方(不存在专利挟持),或实施方是否属于恶意被许可方(拒绝接受许可)—— 这一过程常被称为 “FRAND 博弈”,即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裁判步骤。该程序将判断实施方的恶意是否足以支持颁发禁令,使权利人得以借助禁令施压,直至实施方接受许可。
在关键司法辖区开展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其目的是迫使恶意实施方 / 被许可方进入善意的 FRAND 谈判,并最终达成许可协议。
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某一司法辖区(如英国,以及近期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UPC)请求法院裁决全球 FRAND 费率,则争议焦点通常为:许可方此前授予的可比许可协议,以便法院据此确定 FRAND 费率。
竞争法问题
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场景中,专利实施方提出的反竞争法上的质疑,通常仅作为战术性干扰手段。在多数司法辖区,案件核心仍聚焦于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以及专利审理法院如何认定被许可方是否为恶意拒绝许可方。
中国监管机构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已明确表现出启动反垄断调查并处以高额罚款的倾向。但在中国以外地区,此类投诉通常可控,且主要作为谈判工具,而非旨在获得独立、实质性反垄断救济的途径。
实践中,在中国以外,这类质疑更多只是一种战术施压手段,最终多以和解方式解决,而非通过竞争法层面的、改变市场结构类型的救济措施处理。
诉讼格局
关于在关键市场申请禁令以获取谈判优势,除欧盟、英国、中国等成熟司法区外,当前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讼的热门司法辖区还包括巴西以及哥伦比亚,东南亚地区的潜力也日益凸显。这些司法辖区之所以被选中,主要是因为其市场规模,以及当地法院在颁发禁令方面表现出的积极态度。
作者认为,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干预形成过于刚性的规则模式并无益处。目前已有大量具有说服力的司法判例,可直接移植到尚未形成成熟实践的司法辖区的现有专利诉讼框架中,新兴司法辖区也能够便捷地借鉴适用。
作者:Kin Wah CHOW、Evi Triana、Daniel Markho Santoso
中文校对:路畅,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tlu@lusheng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