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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商标实务更新:非传统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变化

Published on 08 Sep 2023 | 1 minute read
菲律宾出台了新的商标条例。该条例允许更大范围内的非传统视觉商标,要求采用电子方式交流和在线申请、预付费用和经过海牙认证的证明文件。此外,判断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予以删除。

该商标条例取代2017年条例已于2023年2月15日生效。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如下:

  1. 现在可接受非传统视觉商标。

《2023年商标条例》通过允许如下非传统视觉商标的注册使得菲律宾更接近其他发达国家:

  • 非特定形式的颜色商标
  • 位置商标
  • 动态商标
  • 全息商标

这些变化是对已可在菲律宾注册的传统视觉商标和立体商标的补充。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非新鲜事物。但《2023年法则》要求在申请这些商标时,需附上一份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协议或一份由证明人设定的证明商标使用标准。

  1. 明确“实际使用”的含义。现在,标识可作为使用证明。

《2023年商标条例》还将“实际使用”明确定义为“使用在普通贸易的过程中,用于向目标公众展示真实的商业目的”。该定义可解决有关样品和不面向公众出售的产品是否是有效使用的争议。

关于使用证据,服务场所的正面或其他区域使用的带有该标志的标牌可以作为使用证据予以接受。这有助于证明在菲律宾的服务上的商标使用情况。

  1. 在线申请和电子方式交流已标准化。

疫情期间,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要求通过网络提交申请和进行沟通,同时在过去两年内致力于完善其系统。《2023年商标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申请和文件的提交均须通过网络完成,所有沟通通过电子方式发送。所有申请和文件须使用IPOPHL的eTMFile和eDocFile格式。此外,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电子邮箱须在商标申请一并提供,以便所有通信可发送到官方电子邮箱。文件须以PDF格式随附,任何申请和通信在发送当天视为已提交/接收。

虽然IPO可以接受扫描的PDF文件,但该机构仍可能要求提交原件或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1. 公告费需在申请阶段支付。

异议公告费和第二次公告费需在申请时支付,以简化程序。如果商标因异议或驳回而无效,公告费不退。

  1.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可自发出核准通知书和公告延期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注册证明,可一次性将期限延长一年。

《2017年法则》规定提交注册证明的时限为六个月,并可延期一年。

  1. 菲律宾境外签署的转让和移转文件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海牙认证。

《2017年法则》只接受经过公证的副本,与之相比,上述要求更为严苛。

  1. 删除了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知识产权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类似规定。

《2017年法则》包含非常重要的103法则,列出了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2023年法则》中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如果《知识产权法》中没有列出类似的标准,就很难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可以诉诸一些有限的判例来讨论标准。

迄今为止,IPOPHL在其决定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很少。2010年,IPOPHL公布了一份驰名商标名单。从1998年到2010年,只有33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IPOPHL没有再公布类似清单。

或许IPOPHL会成立驰名商标注册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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