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2023/ND-CP号法令和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的颁布标志着越南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符合《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海牙公约》等国际协定中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
为了符合2022年《知识产权法》(《知产法》)修订和补充的新规定,2023年8月23日,政府颁布了第65/2023/ND-CP号法令(65号法令),对《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2023年11月30日,科技部颁布了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23号通告),详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65号法令的措施。
65号法令和23号通告阐明了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一些变化,其中最显著的方面如下:
1. 发明的安全性控制程序(首次申请要求)
《知识产权法》第89(a)条规定,具有以下三项事由的任何发明(和实用解决方案)均须满足首次申请要求:
涉及影响国防和安全的技术领域,
产生于越南,以及
属于在越南有住所的越南人或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组织。
对于此类发明/实用解决方案,申请人在向国外递交申请之前,必须首先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以进行安全性控制。65号法令第14条规定了越南对发明的安全性控制的详细程序和范围,为遵守《知识产权法》第89(a)条提供了指导。
2.指定越南的根据《海牙协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海牙申请) 的新要求
在关于海牙申请的详细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65号法令第24.8条要求申请人在海牙申请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在前申请副本。如果未按时提交,海牙申请的优先权将不被承认。
3.针对指定越南的海牙申请的异议程序
根据《知识产权法》和65号法令第24.10条,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i)提交其对外观设计注册(或驳回)的意见,以及(ii)对相关外观设计的注册提出异议。虽然此处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被越南知识产权局纳入考虑,但此处的异议却必须依法处理。
意见可以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交,异议(如有)则必须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公布后的四个月内提出。这一期限远远短于现行做法下的异议期(从公布之日起,异议期实际上可能持续约12-16个月)。
虽然第三方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对于直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本国申请享有选择上述(i)或(ii)中任何一种程序的权利,但根据《知识产权法》,海牙申请不存在异议程序(65号法令第27.10条)。与直接的本国申请相比,这限制了第三方对其相关国际外观设计的权利。
由于第三方的意见只是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的参考,因此第三方需要主动关注海牙申请的审查结果,以检查其意见是否被采纳。
4.主管机关延迟授予根据该专利生产的药品的首次上市许可而向专利权人进行的补偿
越南加入的《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第12.40条建议,在对专利权人的首次上市许可发生“不合理延迟”授予时,将以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知识产权法》则与此不同,其规定以免除延迟期间的专利使用费的形式进行补偿。
如果主管机关(越南药品监督管理局——“DAV”)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两年后无正当理由未对申请人作出首次答复,则药品的上市许可程序被视为延迟。详情如下:
项目 |
说明 |
补偿方式 |
通过免除延迟期间的专利使用费(*) |
补偿期 |
延迟期(**)从两年期限(从越南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至越南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首次答复之日)结束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
补偿金额 |
使用专利的相应专项费用(***) |
(*)专利使用费与年费一并支付。费用取决于具体的年费年限和具体的专利(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
(**)由于申请人的过错或主管部门的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延迟期不属于补偿期
(***)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支付了延迟期间的专利使用费,该费用将被退还或在后续的年费支付中抵扣。
为享受此类补偿,专利权人必须在授予上市许可后的12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经越南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文件,以确认上市许可程序的延迟。
5.专利可以以电子形式授权
越南知识产权局正计划建立一个电子格式的《专利证书》在线数据库,电子格式与纸质格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便任何相关方(例如执法机构、第三方、专利权人等)均可以访问该数据库进行授权后程序和执法程序。然而,这种数据库预期的可用时间尚不确定。
6.授权专利因超出原说明书公开范围而导致专利无效
23号通告第34.1条为《知识产权法》第96.2(dd)条关于授权专利超出原说明书公开范围时专利无效的规定提供了具体指导。具体而言,如果对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授权专利超出了原说明书中的公开范围,则该专利可被宣告无效。
7.外国专利局对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的使用
23号通告第16.9条规定了使用外国专利局发布的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检索结果和实质审查结果信息,以加快越南申请审查的详细要求和程序。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包括:
a.在越南申请中使用的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检索结果和审查结果可以是以下文件的一种:
检索报告、审查报告和审查结果通知;
已公告的专利。
b.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实质审查结果通知书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使用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结果,以对越南申请进行专利性评估,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上述第(a)项中提及的材料必须由科技部部长(基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建议)批准的名单中的某一外国专利局出具。该名单目前尚不可用,但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青睐的外国专利局有: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检索报告和审查报告所附的一套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符合可专利性要求(允许的权利要求);
接受评估的越南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允许的权利要求相同;
提交了所有必需的文件,尤其是以下文件:
c.如果满足第(b)项中规定的条件,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在提交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比正常的18个月更短)发出实质审查结果通知。
d.如果第(b)项中规定的条件之一未得到满足,越南知识产权局应驳回该请求,并将根据普通程序审查越南申请。
8.取消提交授权委托书(POA)的截止日期
根据旧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在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并在复议申请提交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期限过短给申请人/复议申请人造成了困难。23号通告取消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截止时间。因此,提交授权委托书没有硬性的截止日期,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或复议受理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即可。
最近于2022年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的修订以及65号法令和23号通告的颁布正在加强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体而言,这些法规制定得很详细,为相关实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适用的一致性,方便了有效执法,促进了创新,吸引了投资,符合国际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法律冲突,加强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所有人受益于提高的透明度和改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文章贡献者:Lan Ha Nguy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