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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

Published on 13 Feb 2026 | 2 minute read

重大改革将于20264月生效

2025年12月10日,越南国会通过了对《知识产权法》的重大修订(下称"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这标志着越南在支持创新驱动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致力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简化工业产权相关流程,并强化执法机制。此次修订将深刻改变知识产权在越南的注册、行使及商业化模式,也反映出越南正积极推动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全球标准接轨。

 

内容提要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缩短了商标、外观设计及专利程序的法定时限。商标、外观设计申请的异议期缩短至三个月,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期限缩短至五个月(原分别为九个月与七个月),发明专利审查期限缩短至十二个月(原为十八个月)。
  • 非实体产品设计及部分设计现被认定为符合资格的工业设计。维持新颖性的宽限期扩大至涵盖由申请人进行的公开,以及由任何获取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所作的公开,包括特定非法出版物所载的公开。
  • 法律对中间服务提供商(ISP)的定义更为宽泛,并赋予数字平台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这些平台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规。法院可在执法的初步和最终阶段下令删除或屏蔽在线内容及账户。
  • 法院拥有更明确的权力,可下令销毁或转移假冒商品及相关生产工具。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提高。行政执法现涵盖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且随着知识产权相关政府职能的重组,各执法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也已完成更新
  • 本法案预期未来需就AI辅助创作中知识产权的产生方式制定专门法规。法案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使用公开可获取的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用于AI训练。

 

知识产权审查现代化总则

异议与审查时限缩短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缩短关键程序时限以解决长期延误问题。商标审查中,异议期自公告日起由五个月缩短至三个月,实质审查须在公告后五个月内完成。发明专利方面,实质审查周期由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且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的提交期限也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42个月缩短至36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周期同样从7个月加速至5个月,异议期现统一为固定的3个月期限。

专利的异议期限也进行了优化:现规定自公布日起六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在新的快速审查机制下接受审查,则可进一步缩短至三个月。该快速机制适用于商标与专利领域,在政府指定案件中可实现三个月内完成审查。这些变化旨在加速注册进程,同时更加强调早期发现商标冲突或恶意申请。

简化境外申请人上诉程序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19a.2条规定,外国品牌所有者通过授权代表提起上诉(包括一审和二审上诉)时,无需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此项修订降低了国际权利人的准入门槛,符合越南简化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接轨国际规范的目标。实务中这意味着企业可更快准备和提交上诉材料,鉴于新法设定的紧缩时限,这一点至关重要。

授权书说明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07条明确:如果授权委托书未明确规定有效期,则其有效期根据《民法典》确定,即自生效日起一年或直至特定授权工作完成。此项规定为授权期限提供了基准规则,但对使用通用授权书进行长期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的权利人可能带来不确定性。预计科学技术部将发布进一步指引。实务中,建议在授权书中明确约定“本授权在正式书面撤销前持续有效”,此举符合《民法典》第140.1条的意思自治原则,并可增强权利人的可预期性。

 

强化对专利和工业设计的保护

扩大数字化及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4.13条、第67条及第124.2(d)条明确规定,部分设计以及非物理产品(例如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设计可作为工业设计受到保护。该法同时明确注册设计的数字复制品构成使用行为。此次更新使越南的设计保护标准与欧盟及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进一步接轨。

 

拓宽工业设计新颖性的宽限期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65.4条和第65.5条拓宽了工业设计在已有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仍可保持新颖性的情形。如果设计由有权注册者公开披露,或由直接或间接从其处获得信息者公开披露,只要在披露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该设计仍可保持新颖性。

此项保护同样适用于设计通过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请或保护标题而被披露的情形,前提是该发布是非法进行的,或基于无权注册设计者提交的申请。这些变化强化了合法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并使设计制度与发明的新颖性宽限期框架更为一致。

 

明确发明人资格与AI生成发明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09.2条、第117条及第96.1条现已明确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个体。虽然法律承认AI辅助的发明可能具有可专利性,但禁止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因此,研发团队必须保存证明人类投入的文档,否则可能因不符合发明人资格要求而面临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放宽国家安全领域的首次申请要求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89a条取消了先前要求特定发明必须在越南首选申请的规定。同时,该条也缩小了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这些修订减轻了管理国际专利组合的申请人的程序负担,并提升了越南原产发明在跨境申请策略中的灵活性。这一转变对设在越南的跨国研发中心尤为有利。

 

修订强制许可的补偿规定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46.1(d)条引入政府确定的强制许可补偿计算框架。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47.1条允许省级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颁发此类许可。这些更新旨在提升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中专利权估值的可预测性,但同时也为医疗、能源及必需品等可能因政策考量触发强制许可的领域专利权人引入了新的风险因素。

 

新增无效事由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96.1条和第96.2条扩展了专利和设计无效的理由。其中包括不当的发明人资格,即发明人并非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并非自然人个体。如果违反先申请原则,外观设计专利将被宣告无效——该无效事由此前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扩展执法工具与民事救济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98b条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第198b.1条将这些提供商定义为:为将数字内容上传至网络空间提供技术手段或数字平台的企业,或为公众访问和使用此类内容提供在线连接服务的企业。修订后的定义将范围扩大至互联网和电信服务之外,并正式承认数字平台在分发在线内容方面的作用。

该法新增的第198b.5a条对平台运营者施加了一项具体义务,要求其实施保护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必须符合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

 

执法机构更新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200条确认,法院和授权的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与《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条款明确,行政执法措施严格属于授权执法官员的权限范围。在必要时,这些官员还可根据适用的程序法,采取预防和保障措施以确保有效处理违法行为。

 

民事救济措施扩展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202条扩大了法院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的可选方案。在原有允许责令销毁侵权物品或将其用于非商业用途的基础上,新法针对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产品增设独立条款,规定此类物品可直接作为独立救济措施予以销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用于生产这些侵权产品的材料和设备亦可被销毁或转作他用,前提是不影响权利人合法行使自身权利。

 

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法定赔偿上限提高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205条提高了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法定赔偿上限。当物质损害无法根据实际损失确定时,法院现可根据损害程度最高判处10亿越南盾(约合3.8万美元)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法院可判处国家规定基薪的10至100倍,目前基薪为234万越南盾(约合88美元)。如果基薪制度被废除,政府必须发布新的参考数字,且不得低于原基薪的十倍。这些变化通过允许在损害难以量化的案件中提供更切合实际的赔偿,完善了民事救济框架。

 

针对数字内容的临时禁令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207条引入了一项新的临时措施,允许法院责令移除或暂时禁用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信息、数字内容、用户账户、网站、应用程序或其他互联网标识的访问。该措施补充了现有禁令清单,为权利人提供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即可采取阻断措施的法律工具,有效遏制应对发展迅速或高风险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持续侵权损害。

 

行政处罚范围扩大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211条扩大了行政处罚适用行为清单。修订条款现将假冒商品的仓储行为纳入侵权范畴,与现行规定中的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及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等并列。此项变更使执法机构能在假冒供应链更早阶段采取行动,包括仓库和物流中心。修订案同时明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将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受到行政处罚。

 

更清晰的植物品种测试时间表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176.3(d)条为植物品种保护申请中的技术测试启动时间设定了明确期限,特别针对申请人自行开展独立测试的情况。此项修订通过引入严格的自测时间表,弥补了程序漏洞,有助于降低无限期延迟的风险,并为申请人和审查机构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规定:若申请人选择独立进行技术测试,须在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24个月内启动测试。若未在此期限内开始测试,申请将在24个月期满时视为撤回。

 

人工智能使用产生的知识产权及人工智能训练的许可数据访问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首次引入条款处理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的交叉领域。根据该法新增的第6.5条规定,政府有责任制定法规,明确在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造受保护对象时知识产权如何产生及确立。相关规则将以现行关于知识产权创设与认定的条款为基础制定。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新增第7.5条规定,允许将合法出版且可公开获取的知识产权相关文本和数据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和人工智能系统训练,前提是该使用不会对作者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影响。对于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材料,将适用政府规定的进一步条件。这些条款为未来的政策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

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标志着越南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一次重大升级。该法通过缩短审查周期、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展至数字和部分设计、明确发明人资格规则以及强化在线执法能力,构建了一个更现代、响应更迅速、与国际接轨的体系。在越南运营的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知识产权申报、更新内部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执法策略,以确保在2026年4月1日新规生效时做好充分准备。

越南2025年修订版《知识产权法》

 

作者:Yen Vu、Khanh Nguyen、Dung Vu、Huy Nguyen、Van Anh Hoang

中文校对:蒋靖雯,律师助理,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jjiang3@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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